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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工信规备字﹝2019﹞3号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567
核心提示: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的通知陕工信发〔2019〕141号各设区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
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工信发〔2019〕141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在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中的责任,促进县域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原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制订的《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50个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的考核内容,形成了《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6日            

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
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强化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工作,夯实工作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紧紧围绕全省“追赶超越”科学定位,积极贯彻落实“五个扎实”和“五新战略”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为目标,按照我省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的目标任务,突出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坚持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评比相兼顾,建立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监测考核,夯实主体责任,努力将县域工业集中区建成县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区、全民创业创新的活跃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两类:一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二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

不同的考核对象适用不同的考核方式。

三、考核指标

(一)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

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指标以经济发展指标为主,重点选取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增速、期末从业人数、企业单位个数、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10项指标做为具体考核指标。

1. 营业收入。指县域工业集中区所有入住企业在考核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合计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反映企业报告期销售产品、商品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运输营业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及提供劳务、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其他业务收入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附营业务收入情况。

2. 营业收入增速。指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考核年度实现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的增长百分比。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在考核年度内营业收入的增长或下降等情况。

3. 实缴税金。指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向各级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和教育费附加总和。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4. 实缴税金增速。指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实缴税金较上年同期实缴税金的增长百分比。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潜力。

5. 利润总额。指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考核年度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最终财务成果,包括销售利润和营业外净收支(营业外支出抵减利润)。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盈利能力。

6. 利润总额增速。指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考核年度取得的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利润总额增长的百分比。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盈利潜力。

7. 期末从业人数。指在县域工业集中区入住企业及附属机构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按考核年度末实有人数统计。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吸纳和安置社会劳动力的能力。

8. 企业单位数。指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年度内入住的全部法人企业个数。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聚集企业能力。

9. 固定资产投资。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及入住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变化情况,包括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理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和入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10.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指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及入住企业考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较上年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百分比,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和入驻项目投资两部分内容。主要反映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和入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

(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

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指标依照县域工业集中区申报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时编制的《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方案》、以及《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方案计划表》的相关内容,设置经济发展指标、示范目标完成指标和工作建设成效指标3大类,主要反映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经济发展、示范建设和工作实效。产业集群考核以产业集群示范区内每个县域工业集中区为单位考核。

1. 经济发展指标。经济发展指标依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指标设置,与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指标相同,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增速、期末从业人数、企业单位数、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10项。

2. 示范目标完成指标。按照《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方案计划表》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数据,分年度考核相应目标数据完成情况。

3. 工作建设成效指标。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参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方案》,考核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示范内容建设成效、主要工作措施落实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1)是否制订了县域工业集中区产业规划,主导产业占比情况;

(2)集中区建成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否达到水、电、路、气、讯、暖等基本条件,运营情况如何;

(3)是否执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规划意见,执行结果如何;

(4)是否成立或引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和投融资实体,服务情况如何;

(5)是否制定健全的环保制度、建成污水处理、水质提升、固废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等环保公共设施,运行情况如何。

四、考核方法

(一)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采用综合加权的办法。根据不同指标的排序和权重,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确定各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综合排序。

具体办法是:考核指标排序第1位的得100分,每下降一位减少0.25分,各指标得分乘以其权重后相加,即为该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最终得分。

各指标权重为:营业收入0.2、营业收入增速0.2、实缴税金0.05、实缴税金增速0.1、利润总额0.05、利润总额增速0.05、期末从业人数0.15、企业单位数0.05、固定资产投资0.05、固定资产投资增速0.1。

(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经济发展指标占60分,示范目标完成指标占30分,工作建设成效指标占10分。其中,经济发展指标参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方法进行定量评分,权重设置和计算方式相同。

示范目标完成指标根据《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方案计划表》年度目标任务数量,将30分分值平均分配到每项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完成目标任务指标给予得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工作建设成效指标采取定性方式评定,每落实1项得2分,未落实不得分。

五、组织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全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整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以书面考核形式开展。经济发展指标数据来源于《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统计监测报表》;示范目标完成指标来源于《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方案计划表》;工作建设成效指标来源于各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依据《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形成的《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年度工作报告》(5000字以内,并附各项佐证材料)。

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指标具体数据填报、资料编制汇总并对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上报的考核数据进行实地审查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收集、汇总辖区内县(市、区)部门上报的考核数据,并实地抽查部分县域工业集中区(不少于20%)考核数据后,于每年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考核数据汇总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各市(区)上报的考核数据,按照考核方法对全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进行考核,每年1季度发布上年度全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六、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排序前10名的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以及年度考核排序前20名的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依据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连续3年考核结果排名后5位的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取消相应资格。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中小企业促进局2011年11月14日发布的《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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